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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開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修正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教七字第0九一0六二五六六00號函修正「臺北市立各 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    

 二、 國語實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三、 開放範圍:外籃球場、運動場、活動中心、會議室、一樓教室(地下室及二樓以上教室因涉及保全 系統設定之安全維護考量不對外開放)。    

四、 開放時間:
(一)外籃球場:自週五下午十七時起至週日晚上廿一時止,提供一般民眾以個別正當休閒活動為主。
(二)運動場、活動中心、會議室、一樓教室:星期例假日: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止。
(三)寒、暑假期間,比照星期例假日辦理。    

五、 本校校園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團體活動採書面申請,其他性質之活動應專案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得外借。    

六、 申請使用本校校園時,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向行政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 及保證金(保證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但外籃球場以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毋需事先申請。    

七、 申請長期定期使用校園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長期定期使用者眾多,致場地時段不足使用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長期定期使用者,每週使用場地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八、 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害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    

十、 有左列情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十一 、本校各處室或班級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必需收回使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使用之,原借用 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 求任何損害賠償。    

十二、 本校所收校園開放使用費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其所需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行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其經費支用百分比為:水電費百分之三十、維護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業務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十三、 本校如有暫停開放校園之期程,將於停止開放前七日於本校門首公告。    

十四 、本要點由主管行政會報議決經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